根据人社部发[2008]42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精神,国家从2004年10月1日调整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分别比原标准提高了一倍。经过上报审批,增加的抚恤金已经拨付至学院,请2004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去世人员的家属及时与人事处联系办理支取手续。2009年以后去世人员的抚恤金按新标准审批,待抚恤金拨付学院后办理支取手续。
联系电话: 3261836
人事处
200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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